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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0]17号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15-11-10 20:25 我要评论( )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海关总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 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下称通知),决定对《重大技 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 订)》(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4月25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含10月25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5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4月25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 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新申请 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 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 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年4月25日至 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完成初审工作。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 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 2010年1月1日至4月25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四月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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