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范围包括集中连片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MW;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利用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
获得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配电网(微电网)投资经营主体之一,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其 中,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建筑业主为不同主体的,必须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签订长期协议。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通知表示,列入目录的集中连片示范项目和2兆瓦及以上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财政部核定补助金额,按70%下达预算,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进行 清算;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清算的项目,原则上将收回奖励资金,并不再予以安排。对2兆瓦以下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不再采取预拨方式,由项目单位在 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后,财政部一次核定并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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