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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18-07-16 19:57 我要评论(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暨答记者问

用政府权力减法换取市场和社会活力加法
——省发改委主任姜四清就《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答记者问

  2016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按照国家及省安排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制定新版核准目录的建议。
  6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通知,正式颁布了《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晋政发[2017]26号,以下简称新版《目录》)。记者就新版《目录》专访省发改委主任姜四清,进行深度解读。
  我省历史上第一份真正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管理清单
  核准范围做到最小化,核准权限做到最优化
  记  者:新版《目录》的出台背景及内涵是什么?
  姜四清:在2004年开始的投资体制改革,国家将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分开,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核准制是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外部性条件审查的行政许可行为。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划分政府核准范围的重要文件。及时制定出台这个文件,是落实全省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关键所在。山西省上一版目录自2015年7月出台以来,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市场条件、投资管理等已发生很大变化,制定出台山西省新版《目录》,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新型投融资机制的精神,也契合省委、省政府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
  新版《目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历史上第一份真正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管理清单正式形成,清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对于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记  者:新版《目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姜四清:我省新版《目录》共12类40个领域,其中,有28个领域国家核准目录已明确由国务院、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核准。其余12个领域,我省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与其他省份2017年核准目录相比,我省新版《目录》取消下放比较彻底,总结起来有两个特点,一是在核准范围的确定上,做到了最小化;二是在核准权限的划分上,做到了最优化
  取消下放力度空前,城建领域社会领域项目大幅由核准改为备案
  严控产能过剩行业,引导健康有序发展
  记  者:新版《目录》中取消和下放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姜四清:先说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事项。新版《目录》中,对国家要求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我省全部调整为备案管理,城建领域中除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之外的房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供水、供热、供气、地下综合管廊等一揽子城建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社会领域中除主题公园以及旅游之外的科教文卫等一揽子社会事业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再说下放的事项。在制定新版《目录》过程中,我们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要求,将基层承接能力作为核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没有简单地将核准权限“自由落体”一放到底,基本考虑是核准事项全部留在省市两级投资主管部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不涉及核准事项,这个决定最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省市两级投资主管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综合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其中涉及我省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以及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如火电站、煤矿、铁路等项目;对国家要求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以纵向放权为主,尽量下放设区市政府核准并明确责任,如在省管河流上建设的径流式水电项目、4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热电项目、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等项目。同时,为突出规划的硬约束作用,新版《目录》明确要求部分领域的项目要在国家及省制定的发展规划内核准如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风电站、电网工程等。
  此外,就核准管理权限我想再强调一点,各扩权强县、省级综改试点县享受与设区市级政府同等的核准管理权限,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享受与省级政府部分同等的核准管理权限,这些试点区域的投资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之前业已明确,新版《目录》就不再重复提及了,各市贯彻执行即可。
  记  者:新版《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控是否加强?
  姜四清:新版《目录》中,一是要求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传统产能过剩行业要继续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市、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全省要形成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二是对煤矿、传统燃油汽车行业实行严控政策,煤矿项目我省要严格执行《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传统燃油汽车产能要严控新增,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燃油汽车生产企业,鼓励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核准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推动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落地
  记  者:新版《目录》发布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提供审批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姜四清:新版《目录》的出台是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抓好贯彻落实,今后的工作重点一是依法合规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并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核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二是随着核准权限的下放,监管重心同步下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省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基层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建立纵横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共同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完善核准管理制度,《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自2006年颁布实施后至今尚未修订,为适应改革需要,制定出台我省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目前,我们已研究起草了《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待修改完善报省政府同意后,尽快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实施。
  记  者:今年相继出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新版《目录》,对我省企业的最大利好是什么?
  姜四清:一是核准落地提速,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出台后,核准前置条件较以往大为减少,我们简称为“两项半”,两项是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半项是少数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其余水土保持审批、节能审查、压覆重要矿产审批、防雷设计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均不再作为核准前置条件。二是为承诺制无审批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今年5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明确提出对《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承诺制管理模式,新版《目录》的出台,给企业提供了一份完整清晰的政府权力清单,清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可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的通知

                 晋政发〔2017〕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效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各类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市、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7年起2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核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设区市河流、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依据省级批复的城市或工业园区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
风电站: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中跨设区市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涉及跨设区市的输油管道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涉及跨设区市的输气管道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网项目及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省内跨设区市航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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